新京报讯应聘者小希通过了兴晟公司组织的招聘考试,在收到录用通知后,辞去原公司职务,应兴晟公司要求完成了入职准备工作。正当小希准备按时前往兴晟公司报到入职时,兴晟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迟小希的入职时间,数次“拉扯”之后,小希见自己入职遥遥无期,故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为由将兴晟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兴晟公司赔偿小希经济损失16000元。原告小希诉称,其通过了兴晟公司组织的应聘面试,并收到了兴晟公司所发送的录用通知。在回复兴晟公司按时入职后,小希办理完成了原工作单位的离职手续,并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准备了相应的入职材料。但在入职前夕,兴晟公司的人事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迟入职时间,故小希诉至法院,要求兴晟公司履行缔约过失赔偿40344元,因准备入职而产生的体检费、拍摄证件照费用261元,并承担未入职期间小希自行缴纳的五险一金费用2826.2元。被告兴晟公司辩称,该公司认可小希参加其组织入职考试的事实,也承认向小希发送了录用通知。但是因各种原因影响,该公司无法为小希办理入职手续,因此提前通知了小希变更入职时间,变更了入职通知的内容,同时也向小希说明了相应的风险和处理意见。小希未能入职完全是由于客观原因影响,并非兴晟公司的主观恶意,所以兴晟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小希也并没有提供其存在实际损失的证据,数额畸高,故要求驳回小希的全部诉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希作为应聘者通过了兴晟公司组织的应聘考试,并收到了兴晟公司所发送的录用通知,录用通知上载明了具体的入职时间、入职岗位,并要求小希入职时携带原公司的离职证明或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收入证明、身份证、体检报告等材料。该通知书系兴晟公司希望与小希订立劳动合同所发出的要约;而小希收到录用通知后立即进行了回复,同意按时入职,系对于该要约的承诺。由于双方当事人尚未建立劳动关系,故上述要约与承诺所达成的入职合意系预约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兴晟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持续推迟小希入职时间达一年之久,且至今尚未明确小希的具体入职时间,其具有缔约过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小希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小希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而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则结合录用通知载明的应聘岗位工资标准、兴晟公司的过错程度、小希离职停止工作而可能减少的权益及主张损失的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校对 赵琳